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6月2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创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因涉嫌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5年3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车间内共使用起重机械9台,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中5台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未能提供其余4台的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宿区市监特令〔2025〕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前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025年3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最南端的5台起重机械中,从东向西第3台起重机械横梁上标注有“5t、2401096”字样,从东向西第4台起重机械横梁上标注有“5t、2401097”字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此2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询特种设备智慧监察系统,亦未能查询到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当事人提供了其余7台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报批后,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因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2台横梁上分别标注有“5t、2401096”和“5t、2401097”字样的起重机械均为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吨,制造单位为河南新宇龙起重运输机有限公司,产品编号分别为2401096和2401097。该2台起重机械由当事人委托河南长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安装,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办理了告知,当事人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进行定期检验(首次检验),且在安装单位未移交设备档案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投入使用。根据申请,江苏省特检院宿迁分院于2025年4月1日对上述2台起重机械进行了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钢丝绳达到相应报废条件、提供的无损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经过整改,对上述2台起重机械于2025年4月29日经复检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办理了使用登记。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使用的特种设备共2台,数量较少且已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宿城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